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1972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上诉人山东英士*********(以下简称英士力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英士力装饰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驳回对英士力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于**、余**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英士力装饰公司与于**没有劳务合同关系,一审法院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及《民法典》第178条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判决英士力装饰公司就余**欠付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于**向英士力装饰公司主张劳务费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20年4月10日,余**借用英士力装饰公司的资质承揽与济南博韵雅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订立《济南博越星光城商业广场装修提...(本文书还有42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