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诉被告樊**(以下称第一被告)、方**(以下称第二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称第三被告)、中国太平****************(以下称第四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5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一被告、第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第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12月31日17时40分许,第二被告驾驶牌号为沪c******小型轿车、第一被告驾驶牌号为沪c******小型轿车在本区xx公路xx路北约****米处和驾驶自行车的原告先后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倒地受伤,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金山xx支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在第一起事故中原告承担主要责任,第二被告承担次要责任;在第二起事故中原告无责任,第一被告承担全部责任。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257,808元,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精神损害抚慰...(本文书还有40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