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阳县清*********因与被上诉人朱**、中国平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22)豫07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阳县清*********上诉请求: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豫072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二、改判被上诉人朱**对事故承担过错责任(至少30%的责任),中国平安*****************向朱**支付25865.44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等有关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在未查清被上诉人朱**的具体受伤原因,以及被上诉人朱**与上诉人各自过错程度的情况下,径直认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朱**受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实认定不清。1、被上诉人朱**受伤是因其爬上了垃圾收集车的车顶,后从车顶上掉下...(本文书还有37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