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祥曌********(以下简称祥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原审被告河南省鑫*******(以下简称鑫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23)豫08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祥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赵**,被上诉人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原审被告鑫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祥曌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3)豫082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内容,并依法改判:驳回郑**对祥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郑**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所作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一)郑**非实际施工人,中标及施工主体均为鑫河公司。1.本案涉案工程属于公租房,经过合法招投标程序,《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确定中标人是鑫河公司,中标价格为:15993120.30元。祥曌公司与鑫河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法备案。故郑**非本案涉案工程合同相对方,本案涉案工程的施工单位是鑫河公司。祥曌公司并未与郑**签订任何的合同或协议。2.《温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审查备案表》、《验收通知书》等证据均可以看出,涉案工程从中标到施工至审查验收,施工主体均为鑫河公司。3.鑫河公司给祥曌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确:郑**为“河南祥曌公租房(a西b西)项目的施工负责人和处理本项目的有关事宜”。4.郑**只是鑫河公司的工作人员,并非实际施工人,不具备直接向被告主张工程款的主体资格。5.祥曌公司与鑫河公司之间就涉案工程的合同一直合法有效,并未解除,且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郑**无法基于合同关系请求支付工程款,如果要主张未付工程款,也应向鑫河公司主张。(二)祥曌公司向鑫河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已经超出了双方合同约定总价款,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问题。1.祥曌公司直接向鑫河公司(包括其委托人)支付的工程款合计为1370.74624万元。2.沁阳市人民法院...(本文书还有80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