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以网络视频方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摊位押金36万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摊位租金及物业服务费66096元;3.请求判令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租赁新发地市场水果档口摊位,曾在2022年8月9日,根据被告某某公司*(下称新发地公司)要求,将6个档口摊位押金36万元汇入至被告新发地公司股东某某公司*(下称河湟公司)账户内。后原告与被告新发地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分别签订6份《租赁合同书》,约定被告新发地公司将位于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河湟新区金源路**号青海新发市场水果5#-832、5#-833、5#-835、5#-836、5#-837、5#-838等6个摊位租赁给原告从事水果销售使用,每个摊位建筑面积均为120平方米。根据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9月21日至2025年9月20日,摊位费用每月每平米14.25元(其中:2022年9月21日至2023年3月20日期间为免租期,每月每平米0元,综合物业费每月每平米5.5元;2023年3月21日至2023年9月20日,摊位租金每月每平米4.3元,综合物业费每月每平米5.5元)。另根据合同第三条“押金缴纳方式及返还条款约定”:原告每个摊位所交纳的押金6万元,在本合同生效后自动转为摊位押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却因施工迟迟未完工及招商不到位等原因,市场一直不能营业,未能按合同约定的2022年9月21日向原告交付摊...(本文书还有6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