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与被上诉人黄**相邻关系纠纷一案,黄**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保持道路畅通,拆除道路上的障碍物;二、退还黄**付给大队的测量费用500元。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判决的道路宽度不正确,原有的道路不是在现在的位置,原审判决中黄**在法庭上说没有多占面积,但事实相反,其陈述不实。
被上诉人黄**辩称,黄**所说的道路没有发生变化,黄**家门口的道路从来没有变过,甚至还变宽了。黄**所指的变窄了的地方实际上是我们自己的院坝,就是我家现在的停车场,也就是以前我们老父亲停放拖拉机的地方,修了一堵墙但这个并未造成黄**的通行障碍。
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黄**立即清除道路上的障碍(拆除其新建的围墙),恢复黄**的...(本文书还有20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