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比**************(以下简称比沙列装饰公司)、吉林省富*************(以下简称富得林房地产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解除上诉人胡**与被上诉人长春市比**************签订的《房屋装饰装修合同》;3.依法改判二被上诉人共同返还上诉人胡**交付的装修工程款13987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4.改判二被上诉人共同给付上诉人胡**违约金27974元;5.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一、上诉人要求解除与被上诉人长春市比**************(以下简称比沙列)签订的《房屋装饰装修合同》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人民法院应予以解除。2018年1月3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富*************在其售楼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房屋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一份,同时与其实控公司即被上诉人比沙列签订《房屋装饰...(本文书还有53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