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苗*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某有***(以下简称某丙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4)粤06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丙公司起诉请求:1.苗*对某丙公司的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某丙公司房屋修缮损失107203.46元;2.苗*赔偿从2020年5月起至苗*支付之日止按684元/月计算的租金损失;3.苗*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苗*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某丙公司支付维修费55436.45元;二、苗*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某丙公司支付租金损失5000元;三、驳回某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35元(某丙公司已预交),由某丙公司负担894.89元,由苗*负担655.46元。苗*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55.46元,逾期一审法院将依法强...(本文书还有47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