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吴**因与被申请人海口美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琼01民终****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关于涉案鹿产品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涉案鹿产品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违反《动物防疫法》第3、49、51条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第34条13款,涉案鹿产品属于《食品安全法》第34条明确禁止出售的动物产品,已经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质量有问题,不符合约定,申请人依据《民法典》第566条、第610条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2。关于涉案鹿产品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涉案鹿产品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违反《动物防疫法》第3、49、51条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第34条13款,涉案鹿产品属于《食品安全法》第34条明确禁止出售的...(本文书还有11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