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农药款9446元及利息(以9446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9日起按4倍lpr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从2022年3月7日至3月20日期间共向原告购买农药12344元,被告承诺在2022年8月18日前付清,如违约,每天按照欠款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后被告向原告退货2898元,故还下欠9446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致讼。
韦**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7月25日,韦**向周**出具《...(本文书还有7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