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财险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黄**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财险安徽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财险安徽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理赔款138717.43元、未付保费5814.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暂计1055.08元(占用损失以理赔款和未付保费之和144531.83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日起按1倍lpr计算),以上暂计145586.91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华夏银行于20...(本文书还有16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