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岫岩某配***(以下简称某配货中心)与被告宁波某银*****(以下简称某银行慈溪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3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配货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某银行慈溪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被告应承担承兑人之责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利益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银行慈溪支行答辩称:对原告主张票据利益返还无异议,但本案的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9年7月22日,宁波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向江阴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本文书还有6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