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肇庆市高***********、吴**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4)粤12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4-03
  •  
  • 【案例概要】

    吴**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判决合理合法。2.邓**构成表见代理,其以某某作社的名义与吴**进行交易,某某作社及谭志权分别向吴**的妻子转账货款,以上足以让吴**相信邓**有代理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某某作社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邓**、谭**、邓**、邓**、邓**、邓**、梁**未提交答辩意见。

    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某某作社向吴**支付货款16398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63986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2月1日利息为8778.72元);2.谭**、邓**、邓**、邓**、邓**、梁**、邓**向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某某作社、邓**等人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吴**是罗*虾养殖户,养殖地点位于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村委会(土名为洲龙村路口旁)。某某作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本文书还有3125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该案例委托律师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