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判决合理合法。2.邓**构成表见代理,其以某某作社的名义与吴**进行交易,某某作社及谭志权分别向吴**的妻子转账货款,以上足以让吴**相信邓**有代理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某某作社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邓**、谭**、邓**、邓**、邓**、邓**、梁**未提交答辩意见。
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某某作社向吴**支付货款16398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63986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2月1日利息为8778.72元);2.谭**、邓**、邓**、邓**、邓**、梁**、邓**向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某某作社、邓**等人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吴**是罗*虾养殖户,养殖地点位于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村委会(土名为洲龙村路口旁)。某某作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本文书还有3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