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诉被告徐**、邵**、曹**、克什克腾************(以下简称意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徐**、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被告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被告意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徐**、邵**给付原告债权转让款18万元;2.被告曹**在被转让的债权不足18万元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12日,意源公司向原告借款31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5‰。后经原告同意和意源公司股东会通过,该笔借款转移至被告曹**名下。2018年1月27日,三被告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徐**和邵**给付被告曹**90万元。2020年5月13日,被告曹**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曹**对徐**和邵**享有的90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18万元,用来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诺承担债权不足。
18万元的还款责任。该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被告曹**向徐**和邵**进行了告知,但经原告向徐**和邵**主张,二被告拒绝给付。原告马**是债权人,出借给意源公司31万元,意源公司将债务转移给曹**本人,当时也征得马**同意,曹**又与马**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曹**与徐**、邵**有债权、债务关系,他们是合伙开发房地产,后又转为借贷关系。我方明确诉讼请求要求徐**、邵**偿还18万元。为此起诉,望人民法院查清事实,支持诉讼请求。
被告徐**、邵**辩称,二被告认为本案中涉及的被转让的债权不能成立,理由是徐**与曹**所有的协议违反了合伙协议的规定,所以徐**与曹**之间的关于债权债务的协议都是无效的,无效的协议对双方不产生约束力,所以转让债权无事实依据。
被告曹**辩称,一、2013年1月8日,曹**与徐**达成协议,解除了大板合作项目的开发,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徐**于2013年6月15日出具220万元的欠据一枚,在两年内已经给付曹**200万元,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为20‰,根据曹**计算,被告徐**尚欠曹**本...(本文书还有84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