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某某********(以下简称重庆某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4)川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某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重庆某某公司向王**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8994.36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4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252638.55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4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1.根据关于融创文旅城c-1-3地块1标段装饰工程的《班组承包劳务协议》第四条第3款“工程竣工结算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在90日内完成审核,支付至工程款的100%”,双方于202...(本文书还有37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