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某有***(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某农********(以下简称某农工商中心)、第三人北京市某****(以下简称某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吴*,被告(反诉原告)某农工商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王*,第三人某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反诉原告)某农工商中心向原告(反诉被告)某公司支付补偿款28289789元及利息(以28289789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反诉原告)某农工商中心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6月1日,双方签订《朝阳区某乡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经营合同书》(以下简称《租赁经营合同书》),约定某公司承租某大队某号建筑设施及场地(以下简称涉诉租赁物),租期2009年7月至2017年6月。之后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对租赁场地所有权补偿款归某农工商中心,对建筑物及经营损失补偿款归某公司。经某...(本文书还有4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