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代*因与被上诉人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3)宁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于2023年9月26日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代*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和被上诉人马**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代*上诉请求:1.撤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3)宁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应当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首先,本案的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并没有与被上诉人发生碰撞,被上诉人的任何费用均与上诉人无关从本案认定的证据来看,被上诉人在交警部门的陈述不一,且证人均是过了一段时间后由交警马明提供,不能证明当时发生事故的实际经...(本文书还有40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