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天富*****(以下简称天富伦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远方********(以下简称远方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富伦中心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远方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远方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确认天富伦中心与远方公司2021年1月6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于2021年11月23日解除的事实依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予改判。1.2021年1月6日的《借款协议》并未约定利息支付方式,一审判决书第7页第6行关于天富伦中心未依约支付2021年1月3日至2022年1月2日利息的认定错误;2.远方公司自始至终从未提出按2021年1月6日《借款协议》要求天富伦中心支付2021年1月3日至2022年1月2日的利息之请求,只是认为该协议不成立,何谈天富伦中心有拒不支付上述利息的行为表示;3.本案系借款纠纷,天富伦中心认为2021年1月6日《借款合同》主要债务应为本金而非利息,而本金应在2014年1月2日支付,利息支付方式未约定,且天富伦中心从未否认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数额,只是对利息的支付时间提出自己的意见,何来天富伦中心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据此,天富伦中心对一审法院以天富伦中心未支付2021年1月3日至2021年1月2日利息为由,依据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判决解除2021年...(本文书还有58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