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钱**,男,1984年7月**日出生,回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男,1974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再审申请人内蒙古永***********(以下简称永亨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誉************(以下简称誉昊公司)、王**、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永亨公司申请再审称,一、首先永亨公司与钱**之间属于“挂靠关系”,对此认定永亨公司不认可,但即使按此种认定,判决永亨公司与钱**承担连带给付工程款的责任亦属于错误。二、二审判决直接将誉昊公司与永亨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欠付工程款事项进行确认,超出了本案审理范围。因王**请求发包人誉昊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义务,故二审审理中查明誉昊公司是否拖欠工程款本身没有错误,但...(本文书还有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