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库车中合*********(以下简称中合联供销公司)与被告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合联供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合联供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顾**支付中合联供销公司租金1,309,292元;2.判令顾**支付中合联供销公司延迟付款违约金477,010.61元(延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3月6日,最终计算至租金支付完毕止);3.判令顾**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0元;4.判令顾**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中合联供销公司与顾**于2022年3月29日签订了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中合联供销公司将位于中国供销库车智慧物流港内的房屋租赁于顾**,租赁面积为8294平方米,租赁期限为十年,自2022年3月29日至2023年4月1日,第一年至第六年租金每年为100万元,第七年至第十年租金每年为105万元,物业费每年为99,528元,第一年物业费2022年9月28日交清,以后每年物业费于每年2月29日前支付,第一次租金于2022年3月29日支付20万元,第二次2022年9月27日支付86万元(含6万元履约保证金),后期租金于每年9月26日支付。顾**承租房产后,累计向中合联供销公司支付40万元,其中履约保证金6万元**房租及物业费34万元,中合联供销公司多次要求顾**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物业费,均被顾**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予以判决。
顾**辩称,请求判决驳回中合联...(本文书还有6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