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廖**、廖**、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廖**、廖**、林*应向申请执行人周**偿赔偿19289.31元,负担鉴定费9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
2025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廖**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认:1.被执行人廖**向申请执行人周**支付31900元,其余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周**自愿放弃追偿,款分期偿还,于2025年5月开始每月12日...(本文书还有6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