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栾**与被告刘**、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葫芦岛分公司)、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庭审中原告栾**以被告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被告刘**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2021年11月23日、2021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栾**,被告刘**、被告人保葫芦岛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栾**,被告人保葫芦岛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三次开庭,原告栾**,被告人保葫芦岛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刘**、刘**赔偿车辆维修费82565元,营运损失费3413元,道路设施赔偿款14440元,共计100418元。被告人保葫芦岛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文书还有43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