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甲**因与被上诉人高**、原审被告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青02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杨**,原审被告乙**的法定代表人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甲**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高**的原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未查明被上诉人高**自何时合法占有案涉房屋,高**的损失应当自合法占有之日开始起算。原审查明:2010年上诉人甲**用位于民和县川口镇东垣北路**号新垣城两套自有商铺(新垣城**幢**号商铺)抵顶被上诉人高**的工程款。但是对于抵顶以后上诉人何时向高**交付了房屋,高**从何时起基于抵债行为合法占有房屋并没有查明。虽然2010年6月5日,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出具了收到房款的收据,但是并没有合同明确约定上诉人何时向被上诉人交付房屋。况且在2021年3月15日之前,涉诉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上诉人的名下,2021年3月15日之后登记在乙**名下,在此前后上诉人与乙**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两方当事人均有权合法占有房屋,据此,被上诉人无权要求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乙**赔偿损失。2.高**欠付上诉人购房款299668元,上诉人行使...(本文书还有55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