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佛山太乙*********(以下简称太乙堂某某医院)因与上诉人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原告佛山太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李**支付2021年7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1223.60元;二、原告佛山太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李**支付2023年1月工资差额1600元;三、原告佛山太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李**支付生育津贴差额1188.99元;四、驳回原告佛山太乙*********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佛山太乙*********负担。”
上诉人太乙堂某某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本文书还有43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