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以下简称某**)与被告陈**、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郁**被告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商**偿还借款本金925672.69元及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7月2日计29890.84元,此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判令某**对陈**、商**所有的坐落于福清市××街道××村福清××号楼××单元的房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陈**、商**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19日,某**作为贷款人与陈**、商**作为共同借款人暨抵押人、某某公司作为保证人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为:闽字省分行福清支行2020年一手房贷hr...(本文书还有31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