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盐城公司)与被告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保盐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保盐城公司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盐城亭湖支行)的代偿款21656.31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3月28日止赔偿等待期80天的保险费2456.96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理赔款和未付保险费之和24113.3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4、本案...(本文书还有19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