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马**、马**与被告贾**、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赵**、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马**、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贾**,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赵**,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马**、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马**医疗费464.33元。马**医药费555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董**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辅助器具费等共计155160.55元。以上共计:156179.8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前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38179.88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25日7时30分许,被告贾**驾驶豫a...(本文书还有43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