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被上诉人冀**、王*、被上诉人延川汇通********的法定代表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错误。上诉人是中间介绍人,不是连带担保人,注明2020年4月27日借款合同实际是2021年9月1日签的。冀**采用欺诈的方式使上诉人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了名字,不是真实意思表示。
被上诉人冀**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本文书还有2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