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以下简称浦东银行长沙分行)与被告廖**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浦东银行长沙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浦东银行长沙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廖**立即给付原告信用卡本息合计36812.06元(截至2021年8月10日欠本金29483.6元,利息4350.11元,违约金2962.35元,其他费用16元),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按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本文书还有16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