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三建公司辩称,第一,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还未生效,因为建平物资公司起诉的是李**和南通三建公司,还有承担这部分付款责任的可能性。第二,具体以(2020)青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为准。第三,李**和建平物资公司签署的补充协议实际上是针对钢材和木材的两个购销合同进行补偿,只是以补偿钢材每天每吨3元的方式,所以是跟补充协议具有相关性的。另外,建平物资公司起诉南通三建公司支付钢材款的案件,西宁中院已经判决,判决的结果是违约金没有支持。
新城亿博公司书面述称,1.新城亿博公司与建平物资公司没签订过任何合同,没有任何合作关系,也没有向建平物资公司做出任何承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新城亿博公司与本案纠纷无关,无需承担任何责任。2.新城亿博公司与南通三建公司签订的《西宁新城吾悦广场项目二标段土建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尚未竣工验收,也未竣工备案,没有达到结算节点。3.对于建平物资公司与南通三建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不发表任何意见。4.其他答辩意见,以新城亿博公司一审庭审观点及答辩意见为准。
建平物资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南通三建公司向建平物资公司支付木材款1126279元及利息105378.02元(暂计算至2021年3月9日,后续利...(本文书还有49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