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门市新************与被告林**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门市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门市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承包款259623元及暂计至2022年3月9日的利息68581.06元,并支付以25962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从2022年3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保证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6月1日,原告与林*签订《xx鉴字【2011】第xx号xx村(鱼*)承包合同》与《xx鉴字【2011】第xx号xx村(鱼*)承包合同》,由林*承包原告本村“xx(土名)”鱼*(面积约29亩)与“xx(土名)”鱼...(本文书还有12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