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谢*、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王*,被告xx公司及谢*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顾**,被告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xx公司立即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2、被告xx公司清偿截止至2021年5月31日利息13,752.13元,以及自2021年6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按《上海农商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日止的利息;3、律师费15,000元由被告xx公司承担;4、如被告xx公司不能清偿前述债务的,判令拍卖或变卖被告谢*、夏*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层的抵押物,在债权最高余额2,200,00...(本文书还有36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