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董*、金*、高*、长春冠泰物流公司、阜新坤鹏运输公司对以上原告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中国人财保险阜新分公司对原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是村委会证明及残疾证不能证明丧失劳动能力的事实。村委会并不是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故不能证明原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事实依据。原告的车辆损失应以鉴定结论为准,或者由主要赔偿义务方被告中国大地保险辽源支公司的定损金额为准。对车辆状况及车速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无异议。原告产生的施救费用15500元,应提交支付凭证。
被告中国大地保险辽源支公司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与被告中国人财保险阜新分公司的质证意见相一致。
被告董*、金*、高*、长春冠泰物流公司、阜新坤鹏运输公司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中国人财保险阜新分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两辆被保险车辆的保险抄单四份,证明涉案两辆辽j372**/辽j...(本文书还有26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