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郭*、郭**与被告冯**、冯**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郭**及原告石**、郭*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退还三金款2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郭*与被告冯**于2018年12月26日在酉阳县麻旺镇举办婚礼,并于婚礼前给付礼金5万8现金作为聘礼,三金款2万现金用于购买项链耳环戒指,之后一直同居生活至2022年3月10日,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原告于2023年5月起诉被告要求退还礼金5万8现金,根据酉阳县人民法院2023年8月16日作出的(2023)渝0242民初****号判决书,法院认定被告收取礼金3万并判决退回礼金2万,该判决书已经生效并执行完毕。本案...(本文书还有11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