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梅**与被告南京江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梅**,被告南京江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栗**、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不当使用房屋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684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20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江北人民医院签订了《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承租原告位于南京市江北新区用于医院职工孙*生居住,租赁期自2020年3月21日至2021年3月20日。2020年4月19日,因孙*生使用不善,离屋时未将水龙头关闭,导致原告家*、邻...(本文书还有18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