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如下:被告云南某某********与被告云南某某**********开发经营“360贷贷网”网络投融资平台,以高额收益为诱饵,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介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宣传被告戴*借款需求。原告通过该平台向该被告出借资金595207元,并通过该网站与被告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4.4%,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期满还本。现原告全面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未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故提起诉讼。
被告戴*答辩称:一、戴*与本案无直接法律关系,非本案的实际借款主体,而是作为云南鸿宇集团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为云南鸿宇集团下属的某甲公司办理相关借款手续,原告通过360贷贷网平台出借的资金,实际借款人为某甲公司,而非戴*本人,因此戴*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原告对戴*的诉讼请求。二、戴*在整个借款过程中仅为经办人,负责处理相关财务及文件流转工作,并未以个人名义参与借款活动,也未享受任何借款带来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戴*作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经办人,不应被列为本案被告,请求法院撤销戴*的被告身份。三、本案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款及担保合同及相关证据,该笔借款的终止时间明确为2016年,自该时间点算起。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戴*作为潜在的义务人,有权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提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抗辩,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某融资担保公司答辩称:某某融资担保公司为原告提供担保时,并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本文书还有68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