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男,1983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上诉人佛山市南***************(以下简称某某济社)因与被上诉人郭**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4)粤06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济社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郭**支付某某济社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即除了一审判决支持的律师费941元外,还应当支付4059元律师费);2.由郭**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在认定双方签订的《鱼塘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却不全额支持某某济社因为郭**恶意违约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一)根据民法典第七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违反...(本文书还有36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