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东高某********因与被上诉人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鲁08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高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4)鲁089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案涉2件钢构件装车属于上诉人的义务,是错误的。因某乙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出售给上诉人的案涉2件钢构件不合格,某乙公司委托被上诉人将不合格的钢构件运回,上诉人无义务为某乙公司运回不合格钢构件进行装车,一审法院根据推断认定上诉人负有案涉2件钢构件装车的义务,无任何事实依据。一审法院认为案涉钢构件需要使用专业起重设备进行装卸,被上诉人应当驾驶安装有专业起重设备的货车前往拉货,事实上被上诉人驾驶的是一辆普通货车,从而推断出上诉人负有装车义务。被上诉人驾驶普通货车前去拉货,是由于某乙公司的疏忽没有提前告知被上诉人应当驾驶安装有专业起重设备的货车前往拉货,并不能以此推断出上诉人负有装车义务。通过现场视频可以看出,被上诉人到达后主动找到上诉人工作人员张某亮帮忙装车,但张某亮并没有同意,被上诉人又找到上诉人另一工作人员帮忙装车,再次被拒绝后又找到张某亮帮忙装车,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工作人员张某亮没有提出异议,也是错误的。另外,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未向法庭提交其与山东某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为由,认定案涉2件钢构件装车属于上诉人的义务,更是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一审法院认定钢构件侧翻的原因是由于行车起钩把钢构件挂住导致侧翻,是错误的。通过现场视频可以看出,被上诉人在车厢内指挥张某亮进行吊装操作,张某亮是根据被上诉人指令升...(本文书还有69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