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为与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杨**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3592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楼小康适用简易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8年12月25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杨**曾向原告购买日用品,并于2017年12月1日向原告...(本文书还有40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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