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孙*、孙**与被告王**、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孙*、孙**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孙*、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张**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747521.18元;2、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中总金额变更为750479.06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6日,被告王**驾驶车牌号为粤s×××××的小型客车,沿荆州市荆州区荆李*由东向西行驶至李*镇金双村五组路段时,与孙**驾驶无号牌三轮车电动车(后*张**)发生碰撞,造成张**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鉴定被告王**负全部责任,且查明事故车辆粤s×××××投保了交强...(本文书还有32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