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李**称,在(2021)浙0782执****号案件执行中,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义乌市万*********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义乌市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异议人核查,被执行人义乌市万*********是由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于2018年2月6日出资500万元设立的自然人独资公司,且张**为100%股份唯一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异议人可以请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现请求追加张**为(2021)浙0782执****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义乌市万*********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异议人李**提供公司登记基本情况照片打印件、执行裁定书打印件、服务合同首页复印件、明细详情截屏打印件、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查明,2021...(本文书还有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