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设备租赁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1.车损鉴定报告是双方共同委托一审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所作的鉴定结论,公估机构和公估人员具备相关公估资格,公估程序合法,公估机构作出的公估报告书可以作为认定车辆损失的依据。根据《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冀高法〔2020〕31号)关于财产损失的规定,本案案涉车辆损失已经由公估报告书确定,且公估结论已对车辆残值进行了扣除,故一审法院依据公估报告意见认定车辆损失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要求核实车辆维修发票、维修清单、维修费用支付凭证及更换配件证明等证实其实际损失,但车辆是否维修并不能必然否定公估结论的准确性,且法律亦未规定被保险车辆必需实际修理才能赔付保险金。上诉人在一审中虽然对公估报告提出异议,但其在一审中未对案涉车辆损失申请重新评估,未提交相关反驳证据,故对其该上诉意见应予驳回。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答辩人支出施救费,提供了施救费票据、施救现场照片和支付施救费的凭证,该费用属于法律规...(本文书还有23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