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欠款16893元及利息(以1689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2年至2019年初在被告处从事服装加工工作。双方于2019年12月2日进行结算,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款金额为16893元,分两年还清。到期后,因被告未能给付,双方又重新约定于2022年底付清。但到期后,被告仍未能给付欠款,原告索要多次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万**未应诉答辩,亦未...(本文书还有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