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单**、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邓*、黄**,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2019年2月3日,被告因投资油井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约定以被告投资收益的20%作为借款利息。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载明详细信息的借条一张。后,被告不同意按照借条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双方便重新约定了利率,被告按照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借款的利息。后被告陆**原告归还了部分借款本息,截至起诉时,被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542278元、利息131588元。原告认为,上述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且属于家庭投资,二被告拒不向原告归还借款支付利息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42278元;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暂计131588元(其中709...(本文书还有30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