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新疆某建*********(简称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及原审被告和田某房**********(简称乙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3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甲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缺乏依据。一、案涉施工图纸以外的变更签证应当依据鉴定结果据实结算。原审法院在依据鉴定结论对所有设计变更项目进行计价后,又将其中一份变更单涉及的建筑面积1365.66㎡施工内容自行计入工程总造价,属于错误重复计算。二、案涉《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的是总承包价,并没有约定单价,原审法院以1,750元/㎡单价计算新增建筑面积造价,缺乏合同依据,且不符合工程造价规范。三、案涉《建筑...(本文书还有18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