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建**********(以下简称天津建工)与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被告新华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市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要求判令被告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履行办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建筑工程b款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保险期间延期至2022年12月30日的保险合同义务;2.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29日原告作为投保人与被告签订《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建筑工程b款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保险期间为2021年3月27日零时至2021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名称是松山区政务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以及施工地址。同时保险合同条款2.2保险期间的约定为:本保险合同保险...(本文书还有22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