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段**、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王**、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100万元及利息52375.57元(利息从2021年1月开始计算至2022年10月22日,核减被告已付利息87000元,此后利息按遂川农商银行的贷款年利率8.08%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1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机制沙产业投资协议》,第一条约定“3.乙方一次性投资100万元,……5.若亏损,甲方退还乙方前期投入本金”;第五条约定,“乙方投资款参与甲方名下在遂川县所有矿山、机制沙相关产业”;并在该协议签名处指定甲方收款账户为“曾**...(本文书还有26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