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隆化县某*****(以下简称林某局)与被告承德某某******(以下简称某某矿业)普通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后,于2025年5月8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某矿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对被告实施的隆林草(郭)罚决字【2023】1号行政处罚项下的处罚金额70500元、加处罚70500元罚金系原告在被告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劣后于职工劳动者权益、优先于其他债权的债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某某矿业在某某店乡唐家店村矿区内,在没有取得隆化县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发放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本文书还有16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