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原审第三人(一审第三人):段**,男,1963年4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再审申请人新疆弘光*********(以下简称弘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陆**及二审原审第三人库车县宏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基建材公司)、段**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2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弘光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人民法院以我公司以邮寄和公告的方式通知陆**召开股东会未尽到通知义务错误,进而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我公司通知陆**召开股东会,派工作人员向其直接发送了开会通知我公司之前多次通知陆**均是通过邮寄方式由于陆**与我公司以及第三人之间关于偿还银行贷款产生多起诉讼,我公司不具备直接送达的基础原审人民...(本文书还有18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