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与被告吴**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交通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至2022年9月1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15232.28元、利息(含复利)88113.71元、违约金1463.87元和分期手续费2168.94元,合计206978.8元,并支付自2022年9月19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以尚*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被告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形下,本院对下列事项予以认定。
1.持卡人:吴**。
2.信用卡卡号:×××。
3.领用合约名称:《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
4.利息:日利率万分之五,逾期未还将按月计收复利。...(本文书还有910字未显示)